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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意见

[来源:原创] [作者:本站] [日期:2009-08-14]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06]100)、《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宛政办(2007]24)等有关法律、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注重质量、全面养护、确保畅通"的原则,建立市、县、乡三级养护工作网络体系,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做到有路必养、养必有效、有路必管、管必到位。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基本任务

    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防治结合,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分期改善和增建,经常保持沿线标志和路面标线清晰完好,及时处理违章占道和乱挖乱建等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管理养护职责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市级财政中每年按不低于宛政办[2007]24号文件规定的大中修资金基数安排养护资金,并逐年增加。对各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负责审核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报市交通局批复;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管理,监督县()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授权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对各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每年按不低于宛政办(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日常养护资金需要量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县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审核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的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和乡()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农村公路管理所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编制本县()的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开展对县道全面养护和已硬化乡、村道的大中修、防护、水毁等工程的实施及县道路政管理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政府做为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依托现有相应职能的机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站,配备专()职领导,落实办公场地和经费,组织沿线群众以承包形式对乡道、村道开展日常养护工作;承担乡、村道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本乡()因水毁、塌方而阻断乡、村道路保通工作;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监督和业务指导。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督促村委参与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养护内容及标准

    日常保养,即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中修工程,即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修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其内容主要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梁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大修工程,即对管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程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铺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养护质量标准主要包括:l、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坡稳定、坚固;边沟排水畅通;防水设施完好。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横坡适度、排水畅通;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修补及时;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填灌及时。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桥面清洁;涵洞完好无淤塞、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4、宜林路段树木齐全,协调美观,定期对路树进行修剪、刷白,防治病虫害,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五、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应优先安排交通流量大、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较大、路线等级高、已进入正常大中修周期的道路。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1、各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对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编制辖区内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经县交通局审查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处;2、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审核各县()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实地勘验后编制全市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并报市交通局批复,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1、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做为项目法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2、乡道、村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路面宽度达到35米的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其他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的日常养护,由乡()级养护站负责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路面宽度达不到35米的村内分叉不与外部道路连接的村道由村委会负责;3、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于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由乡()级养护站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各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应结合县域农村公路分布状况,按区域成立(35)中心管理养护站,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备齐全、技术能力强的公路养护公司采用专业化养护、承包养护等方式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县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乡()养护站承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大修工程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度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为项目法人。村道大中修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进行简易设计,经县()交通局审批并报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备案;县道、乡道大修的施工图设计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选择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报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审批并报市交通局备案;县道、乡道中修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审批;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时要加强项目施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大中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要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要及时组织复查,可采取抽检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路段,依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每一项目认真勘验,复查结果与大中修资金的拨付和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挂钩,保证大中修资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

    六、养护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省管养路费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1、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养路费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2、市级财政预算按每年不低于2007年安排的大中修基数安排养护资金,以后随着农村公路硬化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3、县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以下标 准:县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以后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各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水毁专项资金。4、社会捐助资金: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省、市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县级养护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村道养护资金不足时可采用“一事一议”等民主方式,组织民工建勤、投工投劳进行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省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 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市交通主管 部门要根据各县()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 常服务年限、公路的损坏程度、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和年度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农村公路省、市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到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各县()计划执行情况、县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盗金落实情况,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实行计量支付,综合核拨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水毁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掌握,专款专用;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按季度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考评结果,及时将养护资金拨付到养护公司或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系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更不能用于办公经费。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上年度拨付各县()的养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应安排的正常养护资金筹措不到位的县(),要延缓拨付或扣减省市大中修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七、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落实职责,明确工作机制。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县级农村公管理机构为主开展。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乡()政府为主开展。以路政执法人员为主的经常性专业化管理与以养护工责任路段为主的源头群众性管理相结合,形成信息畅通、执法有力的队伍体系。大力整治农村公路上的超限运输、违规占道、堆积杂物等行为,保证建成后的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和交通畅通。

    ()农村公路管理所和乡()人民政府受县()交通局委托分别对县道和乡、村道进行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可在现有编制内成立路政管理大队,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乡()人民政府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协调乡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引导村民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和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标准,采取限制措施在农村公路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和限载标志。 县道边沟以外十米、乡道边沟以外五米、村道两侧三米以内范围,禁止违规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越农村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恢复原状。因挖掘、占用、穿()越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的责任。对收取的县道、乡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用于县道、乡道路权的维护和路产的恢复。

    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其他障碍物;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撤漏污物和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为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各县()、乡()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及时防止和制止各种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发生。

    八、监督、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捡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评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的筹措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市对各县()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季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各县区)对各乡()的养护工作进行月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优先 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 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因日常养护不到位、路政管理不完善、资金不到位或人为等原因造成路面失养、严重损坏,市不再安排大中修计划,并由具体责任单位通过索赔或自筹资金予以修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为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各县()、乡()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及时防止和制止各种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发生。

    八、监督、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捡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评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交通、财政 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的筹措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 路的养护质量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市对各县()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季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各县 ()对各乡()的养护工作进行月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因日常养护不到位、路政管理不完善、资金不到位或人为等原因造成路面失养、严重损坏,市不再安排大中修计划,并由具体责任单位通过索赔或自筹资金予以修复。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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